聊城市华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聊城市华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与聊城市华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聊民申字第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聊城市华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利民东路萃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姚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成彬,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建设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亮,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茌平县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热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姗姗,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聊城伟智宏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路7号华泰综合商务楼261室。
法定代表人:郭泽洪,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聊城市华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茌平县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聊城伟智宏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聊民五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聊城市华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为:1、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30%的责任不当,申请人不应承担责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界定申请人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并没有委托申请人进行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原审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错误,根据“建筑法”规定施工安全由承包单位负责;方成建设公司在施工现场设有“非施工人员严禁靠近”等标示,***要进入施工地点,申请人无权阻拦。2、原审判决***承担10%的责任太少。工地外设有警示标示,***进入未竣工的工地应当意识到危险的存在,另外***看完楼房后应该原路返回或者跟随经纪公司人员离开,但是***却先行离开。3、伟智宏图经纪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太轻。伟智宏图经纪公司人员不应指引外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第二次查看楼房时,经纪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引导***离开。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已由茌平县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3年9月13日开庭时提交,并已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因此《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
施工过程中,聊城市华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因工程进展需要向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发出包含拆除电梯井口防护等内容的通知,电梯井口防护拆除后,聊城市华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提醒、督促补救,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聊城市华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原审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聊城市华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上诉后二审开庭时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二审按聊城市华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并视为该公司对一审判决其承担30%责任的认可,符合法律规定。
***作为成年人,进入正在施工的工地看房,应当预见到该行为的危险性,但其自身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注意义务致发生本次事故;聊城伟智宏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审法院酌定***及聊城伟智宏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各承担10%的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聊城市华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聊城市华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正飞
审判员  吴艳锋
审判员  于景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