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02执2013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鑫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邦泰临港国际14幢1单元2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092978507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1286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鑫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渝05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交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渝0113破5号之一《决定书》,指定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担任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管理人。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中止执行申请,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9)川1502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