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鑫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聚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宾鑫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2民初4563号 原告:宜宾市聚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31449012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翠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110238464。 被告:宜宾鑫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邦泰临港国际14幢1单元2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092978507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宾市聚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宾鑫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宜宾市聚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市聚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