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裕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裕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润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02财保8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裕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威海润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山东裕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威海润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2017年11月14日威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威海润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期限为(自保全措施采取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裕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