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裕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威海市中心医院、山东裕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0民终1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东路40-2号。
法定代表人:隋海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金锁,男,该院基建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燕飞,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裕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26-1号六层。
法定代表人:杨战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山,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威海市中心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裕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4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海市中心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裕达公司要求威海市中心医院支付装饰装修项目监理费8865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净化装饰装修工程系综合病房大楼工程内容之一,无需进行招投标。2.案涉净化项目在威海市中心医院综合病房楼内,系裕达公司监理合同内容之一。根据威海市中心医院病房大楼扩建主楼、附楼工程项目,开工日期即2015年5月7日,竣工验收记录竣工日期2018年9月27日可以看出,净化工程仍在双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期内。如果综合病房大楼净化工程需进行单独招投标,则案涉病房大楼扩建工程主附楼项目及该净化工程在威海市审计局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就不可能通过审计。事实上,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167万,双方约定案涉合同期限延长或减少或工作内容增加或减少,监理费不做调整。审计部门跟踪审计意见单及工程造价咨询核定表、工程结算审计定案书均对已包含裕达公司主张的净化工程在内的病房大楼扩建项目主附楼工程及一期地下车库工程所涉监理费进行跟踪审计。一审法院将一个工程项目肢解为两个项目,并在双方有明确监理费约定的情况下同意裕达公司进行监理费的鉴定。而鉴定机构所依据的所谓的市场调研及相关书证没有经过法庭质证,也未核定实际参与监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做出了错误鉴定。
裕达公司辩称,威海市中心医院的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了招标项目中裕达公司的监理工作范围,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照明工程、防雷接地工程、弱电系统工程。监理范围与威建集团施工的土建安装部分工程内容相同。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协议书部分,工程概况中也明确约定建筑安装工程费3亿元。一审时威海市中心医院对上述内容均无异议。一审中,威海市中心医院提供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该证人证实了如下内容,即招标范围不可能包括尚未审批的工程,双方监理合同要根据中标通知书内容签订,监理合同中监理范围就是土建安装部分。裕达公司提供的大量证据均证实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中监理范围只针对土建安装部分。监理合同条款不能约束该监理工程之外的其他工程。净化工程是在2017年才审批的,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可能进行招投标,所以净化工程与2014年监理项目招标根本没有关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裕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威海市中心医院支付裕达公司监理服务费180000元(文登中心医院综合病房大楼项目建筑安装部分);2.判令威海市中心医院支付裕达逾期付款违约金16671元(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3.判令威海市中心医院支付文登中心医院综合病房大楼净化工程项目监理服务费1230800元。诉讼过程中,裕达公司放弃要求威海市中心医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671的诉讼请求。增加第2项诉讼请求为:从2020年9月28日开始,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威海市中心医院支付文登中心医院综合病房大楼净化工程项目监理服务费886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27日,裕达公司经招投标,中标威海市文登中心医院综合病房大楼工程监理项目。2014年11月28日,威海市文登中心医院作为委托人与监理人裕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建筑面积117634.7平方米,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30000万元,监理费1670000元。监理期限自2014年11月28日始至2017年7月29日止。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2017年7月29日始至2019年7月29日止。监理范围包括工程施工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内容还包括以委托人的书面授权书为准,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工程签证等。委托人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以下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监理费支付方式为依据工程完成产值,按双季度工程进度拨付监理费,工程竣工付至合同额的95%,余款在工程保修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本合同期限延长或减少或工作内容增加或减少时,工作酬金不做调整。合同签订后,裕达公司开始对工程监理项目进行监理服务。2016年4月19日,综合病房大楼主体工程竣工。2017年7月29日,综合病房大楼建筑安装工程完工。2015年5月29日,威海市中心医院向裕达公司支付监理费200000元,11月26日支付380000元。2016年1月29日支付100000元,8月25日支付210000元。2019年2月24日支付600000元,以上合计威海市中心医院支付裕达公司监理费1490000元,尚欠监理费180000元至今未付。
案涉综合病房大楼建筑安装工程完工后,威海市中心医院又审批了综合病房大楼净化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为:项目位于威海市文登区××路××文化路东,威海市中心医院综合病房楼内,项目要为手术室、儿科等区域的净化和装饰装修,主要包括:安装新风层流净化、强、弱电、给排水等系统,对墙面、地面等工程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总面积19750平方米,其中综合病房大楼主楼一层静配中心约1700㎡、主楼二层儿科为3500㎡、主楼三层产科约3500㎡、主楼四层重症监护病房(ICU)约1800㎡和一体化产房LDRP约1700㎡、附楼一层急诊重症监护病房(EICU)约200㎡、附楼二层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约1520㎡、附楼三层产房约1700㎡、附楼四层手术室约4130㎡;购置设备约30台(套)。项目总投资额8000万元。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招投标,中标威海市中心医院病房大楼扩建工程主楼、附楼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60000㎡,中标价格6000万元,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8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1月27日。2017年8月1日,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始对工程进行施工。2018年9月27日,该病房大楼扩建工程主楼;附楼装饰装修工程竣工。裕达公司自始至终为该病房净化工程监理工作提供服务,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由于威海市中心医院与裕达公司未签订净化工程监理合同,在病房大楼全部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双方对病房大楼净化工程项目的监理费支付未达成一致,裕达公司诉至一审法院。
本案审理中,裕达公司申请对威海市中心医院综合大楼净化工程监理费价格进行鉴定。一审委托威海宏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为:威海市中心医院综合病房大楼净化工程监理费用在鉴定基准期的价格为886500元。裕达公司支付评估费40000元。裕达公司对评估意见无异议,威海市中心医院对评估意见有异议,认为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自行收集证据且未经质证,不能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故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不认可。一审经审查认为,威海市中心医院未提供足够证据推翻该评估意见,对评估意见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裕达公司与威海市中心医院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裕达公司依约为威海市中心医院建筑安装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威海市中心医院应当依约支付监理费。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向裕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裕达公司请求威海市中心医院支付综合病房大楼建筑安装工程监理费1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关于威海市中心医院应否向裕达公司支付综合病房大楼净化项目工程监理费是本案争执的焦点。从净化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时间看,净化装饰装修工程是在综合病房大楼建筑安装工程完工之后中标;从两次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内容看,2014年11月27日中标的项目为综合病房大楼的建筑安装工程,2017年6月30日中标的项目为综合病房大楼净化工程及主楼、附楼的装饰装修工程;从两个工程项目的总面积和投资额看,综合病房大楼建筑安装项目建筑面积为117634.3㎡,投资额为3亿,而净化工程及主、附楼装饰装修项目建筑面积为19750㎡,投资额为8000万元。结合裕达公司提交的一系列证据综合分析,可以认定2017年8月1日开工的综合病房大楼净化工程与建筑安装工程分属两个不同标段,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在2017年8月1日前已履行完毕,净化工程及主、附楼装饰装修并未包括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范围内,虽然威海市中心医院、对净化工程及主、附楼装饰装修的监理项目未进行公开招标,双方也未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但裕达公司实际履行了该项目工程的监理工作至竣工验收,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监理合同关系,综上,裕达公司请求威海市中心医院支付净化工程及主、附楼装饰装修项目的监理费,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一、威海市中心医院于判决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裕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18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威海市中心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裕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886500元。以上第一、二项款项,支付至山东裕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威海市环翠区支行,账号为1614********的账户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48元,由山东裕达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24元,由威海市中心医院负担14324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威海市中心医院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备案证记载施工单位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威海市中心医院病房大楼扩建主楼附楼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裕达公司,建筑面积101076.49平方米,工程投资310203747元,开工时间2015年5月7日,竣工日期2018年4月16日;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记载,开标时间为2014年11月21日,监理单位为裕达公司,其监理项目、结构及层数为主楼17层、附楼4层、地下2层,建筑面积117634.7平方米,拟证实2014年11月27日为裕达公司中标时间,案涉工程开工时间为2015年5月7日,威建集团建设项目竣工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结合案涉监理合同专用合同条款6.2条款的约定可以看出,双方虽约定监理期限自2014年11月28日至2017年7月29日,但对合同履行中可能涉及的本合同期限延长或减少,或工作内容增加或减少进行了补充,并明确工作酬金不作调整。双方对于合同周期以及建设工程周期可能发生延长的情况均有预见,对于工作内容的增加、工程量的增加,以及工程投资的增加也均有预见,故裕达公司对监理期限以及相关内容的陈述与相关证据及事实不符。经质证,裕达公司认为,2018年4月16日是竣工备案时间,不是工程完工时间,在建设领域,完工时间和竣工验收时间以及竣工备案时间可能不一致。威建集团的完工时间肯定在2017年的8月1日之前,因为2017年8月1日装修装饰部分开工,如果土建安装部分未完工,不可能进入装饰部分施工。
本院经审查认为,竣工验收备案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竣工验收备案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并不能当然证实威海市中心医院应否支付净化及装饰装修部分监理费的问题,故证据效力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本案中,威海市中心医院以案涉监理合同有关合同期限延长或减少或工作内容增加或减少时,工作酬金不做调整的约定为据主张,裕达公司完成的净化工程监理工作符合期限延长、工作内容增加范畴,不应另行支付监理费。裕达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以净化工程是在土建安装工程完工后另审批的工程项目为由主张该约定仅是双方就土建安装工程范围内工期延长、工作内容增加酬金不调整的合意。在双方对上述合同条款理解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考虑到土建安装工程与净化工程施工内容不同、施工主体不同、施工招投标时间不同、净化工程施工在土建安装工程完工后中标等情形,净化工程不应属于案涉监理合同签订时双方已经预见的合同期限延长、工作内容增加范围。裕达公司与威海市中心医院虽未就净化工程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净化工程监理项目亦未进行招投标,但裕达公司事实上向威海市中心医院履行了净化工程监理工作,一审判令威海市中心医院支付该净化工程监理费,并无不当。威海市中心医院以上述合同约定主张无需支付净化工程监理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威海市中心医院应支付的监理费计取标准,因双方并无明确约定,一审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在市场调查基础上,选取相同或类似工程交易价格,经过比较、分析从而确定案涉净化工程监理费用,并无不当,威海市中心医院有关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质疑,理据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一审采信该鉴定意见并判令威海市中心医院按照鉴定结论确认之数额支付监理费,亦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威海市中心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65元,由上诉人威海市中心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芳
审判员 潘 慧
审判员 郭林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