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8452号
申请人: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山区朱泾镇鸿电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恩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淮路(***梦苑)8幢604室。
法定代表人:周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恩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恩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12,322.63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恩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2,322.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盛棠丽
二〇二三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