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息烽县锦辰商砼有限公司与息烽县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2民初329号之二
原告:息烽县锦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河滨路东门小区水栖怡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6E22HW7U。
法定代表人:谢江,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军,贵阳市息烽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031100901,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富,贵阳市息烽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151100905,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息烽县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十字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322122553C。
法定代表人:孙科雄。
原告息烽县锦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息烽县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息烽县锦辰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息烽县锦辰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息烽县锦辰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2元,减半收取计4081元,由原告息烽县锦辰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正茂
书记员吴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