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2民初4781号
原告:陕西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6X2DDT4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煜,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P61401,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汉中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原告陕西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8元,减半收取1339元,由原告陕西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琴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