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城固县上元观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2民初1750号
原告:汉中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博(留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韬、**,陕西嘉陵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城固县某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汉中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固县某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汉中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72元,减半收取9936元,由原告汉中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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