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81民初3791号
原告: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134159945。
法定代表人:许庆华,职务:董事长。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晏祥玺,男,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宣威市文兴乡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381015157959L。
法定代表人:王明汝,职务:乡长。
住所:宣威市。
原告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威市文兴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得当,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明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