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青0202执224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某村。
法定代表人:傅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东市某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某村。
法定代表人:冉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东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3)青0202民初38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东市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东市某有限公司给付案款2161951元。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海东市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东市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东市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2025年3月5日、4月9日、5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海东市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海东市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本院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进行了额度冻结;其名下登记有位于乐都区雨润镇某号乐都工业园中小企业园扩建项目XX室等不动产,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到海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乐都)查封了上述不动产的登记手续,因属轮候查封,故本案中未能处置;其名下登记有雅尊牌青BXXX**、长城牌青BXXX**、大马牌青BXXX**、东风日产牌青BXXX**、中联牌青BXXX**号车辆,本院在该案的系列案件中查封了上述车辆的登记手续,因上述车辆属轮候查封,故本案中未能处置;于2025年5月23日将被执行人海东市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海东市某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海东市某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海东市某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