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万升电器有限公司

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慧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1执2976号
申请执行人: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甘蔗街道。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执行人:***慧,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执行人:傅凌波,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执行人:林朝阳,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黄丹红,女,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福州万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慧、傅凌波、林朝阳、黄丹红、福州万升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的(2018)闽0121民初687号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本院立案后,申请人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慧、傅凌波、林朝阳、黄丹红、福州万升电器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1执29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必慧
执行员  唐闽蜀
执行员  陈 炜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用根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