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道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民终2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胥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上海方本(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朱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原审第三人:胥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审第三人:武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上诉人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朱某、胥某、武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3)苏0904民初5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盐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盐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当事人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3)苏0904民初54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盐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79元,减半收取5639.5元,由盐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279元,减半收取5639.5元,由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