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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某、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4民初1760号 申请人:管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管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价值27998元的财产并提供某某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管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9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后,要求继续保全的,申请人应在相应的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人管某某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管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