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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4民初3598号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朱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朱某某银行存款13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朱某某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后,要求继续保全的,申请人应在相应的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朱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