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久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久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4845号
申请人: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中台镇东大街社区蒲河路4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孝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博,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久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中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王武科,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久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8644.5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办理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甘肃久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644.53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实际查封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806元,由申请人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有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白亚茹
书 记 员 韩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