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初字第177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青岛青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宝应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兆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兆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青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