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青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初字第177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青岛青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宝应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兆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兆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青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