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8民初2039号
申请人:常州某某预制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常州某某预制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某某预制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050000元。申请人常州某某预制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