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知民初255号
原告:辽宁森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18号华府天地购物中心二楼V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陕西西冶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与太乙路十字东北角时光国际6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森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西冶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原告辽宁森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森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森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森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