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冶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西冶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13916号 原告:陕西西冶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与太乙路十字东北角时光国际6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原告陕西西冶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西冶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驳回被告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不服碑劳仲案字(2022)1937号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本案中,碑劳仲案字(2022)1937号仲裁裁决结果为原告为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及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范畴,该裁决属于终局裁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用人单位对于终局裁决不具有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仅具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权利。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同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告起诉事项本院应依法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西冶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