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慧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慧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华光花园业主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26560号 原告:上海慧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光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主任。 被告: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慧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光花园业主委员会、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