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8025号
原告:***,女,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上海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港市政绿化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一路99号11号楼B座2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冲。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港市政绿化养护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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