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创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伊乐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创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新3224执保415号
新疆伊乐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创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新疆伊乐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创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4财保11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保全,保全标的为解除对被保全人新疆创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1128510元的冻结。经本院保全,我院已解除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创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1128510元。至此,由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2021)新3224财保114-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执行事项,全部解除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该案按解除保全完毕的方式结案。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