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康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康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浩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5民初3502号 原告:内蒙古康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世纪六路万豪名园A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浩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57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康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珠海浩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2021年5月24日,原告内蒙古康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康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8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948元,由原告内蒙古康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内蒙古康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5948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