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葛某;天津某甲有限公司;天津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72民初150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大街天元居6号楼1门3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汇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楼3楼3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五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天津汇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6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天津汇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津汇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