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6379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振兴路与颐和路交叉口东50米路南颐和明珠609、610。
被告:河南科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振兴路与颐和路交叉口东50米路南颐和明珠609、6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4492029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河南科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科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程文军
审判员 胡爱国
审判员 李志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