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科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6279号
原告:河南科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振兴路与颐和路交叉口50米路南颐和明珠609、610。
法定代表人:付军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凌云,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单位宿舍。
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92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锦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挨成,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州区梅华东路6号6栋02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挨成,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科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原告河南科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科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科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 艳
二〇二二 年 四 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曲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