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象翔商贸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50275号 原告: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N206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象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186号1幢12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象翔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赟 书记员*** 二○二三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