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19233号
原告上海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静雅
书记员 祁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