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221民初4429号
原告:宁夏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市某单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宁夏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某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宁夏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2元,由原告宁夏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