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民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日照市佳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3民初1641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后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佳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竹园社区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PCPGM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初级中学,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龙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103659110599。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366196507XB。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民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张马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MW83R98。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市佳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初级中学、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人民政府、日照民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初级中学、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初级中学、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初级中学、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