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财保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品诚创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泖甸路288号。
被申请人:湖北鑫盛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武汉国际钢铁物流服务中心(钢谷)一期2栋2015号。
被申请人:卢金喜,男,1983年3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品诚创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鑫盛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卢金喜发生纠纷,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沪0118财保8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湖北鑫盛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卢金喜名下价值人民币653,599.58元的财产。2021年12月3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湖北鑫盛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卢金喜名下价值人民币653,599.58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海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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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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