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颐东林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颐东林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3民初12855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振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声平,广东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妲妲,广东莞祥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广东颐东林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路10号(中科科技研发中心)A1101室。
法定代表人:任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颐东林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颐东林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786元(含受理费1563元、保全费1223元),依法应由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昭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尹晓婷
罗子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