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5民初853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司机,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青海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7Y4T8W,住所:西宁市城**柴达木路****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债务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2元,减半收取18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冶翾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