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5民初853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司机,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青海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7Y4T8W,住所:西宁市城**柴达木路****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债务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2元,减半收取18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冶翾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