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23民初4202号
原告:新疆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车市某局,住所地库车市。
负责人:帕某,该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该局干部。
原告新疆某公司与被告库车市某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某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新疆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