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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公司、库车市某局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23民初4202号 原告:新疆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车市某局,住所地库车市。 负责人:帕某,该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该局干部。 原告新疆某公司与被告库车市某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某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新疆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