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0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溧民催字第5号
申请人南京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万达广场商业区E座1710室。
申请人南京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本票(票号为31403282/00001065,出票日期2014年4月2日,到期日2014年6月2日,票面金额10000元,付款行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毛柏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