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8执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万达广场商务区E座17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修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郎溪县中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中港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曾祥军,该医院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郎溪县中医院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郎溪县中医院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扣划郎溪县中医院银行存款50万元,郎溪县中医院主动履行15万元。本院经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郎溪县中医院名下有房产,但被本院另案处置。2019年4月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郎溪县中医院进行限制消费。同年4月15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南京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其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对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该案自立案执行之日已超过三个月,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郎溪县中医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郎溪县中医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南京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并听取其意见,其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芮征兵
审 判 员 张 军
代理审判员 夏祖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梦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