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财保112号
申请人:四川腾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石人正街**附******。
法定代表人:黄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申请人四川腾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腾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新都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层××号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川(2××8)新都区不动产权第0040071号),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保全范围以236748.96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704元,由申请人四川腾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秦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