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557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腾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康路769号1栋2单元5层4号.19号。
法定代表人:黄达,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腾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川0116民初814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5000元,执行费1025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传统调查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腾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且将其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向 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科
书 记 员 杨红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