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0执128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腾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康路769号1栋2单元5层4号、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7YJR1P。
法定代表人:黄达,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腾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73,302.5元,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基层法院进行了委托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未果。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目前尚余执行标的73,302.5元及执行费1,0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兰林
审判员 陈军辉
审判员 彭绍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