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辖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民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铜建村508号6幢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3LLA2F。
法定代表人:任秋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顺锶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平坝8组6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96UC8T。
法定代表人:张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君,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蓝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凤大道339号13幢附5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3048971870。
法定代表人:王户宁。
原审被告: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3945C。
法定代表人:李保华。
原审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武陵上社区居委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530759552。
法定代表人:颜敏。
上诉人重庆民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顺锶凌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4民初56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民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上诉称,认为本案应由重庆民助建设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重庆蓝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也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重庆蓝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 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 辖,属于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及的建设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境内,故黔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民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冉景红
审 判 员 何洪波
审 判 员 郑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喻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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