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3343号
原告:昆山市建工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20966089,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衡山路群益民营区1号楼3单元。
法定代表人:沈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静姮,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鼎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3785490D,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盆渎村8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郭建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华,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昆山市建工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鼎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昆山市建工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已经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昆山市建工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汤秋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周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