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建工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4079昆山市建工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昆山市花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4079号
原告:昆山市建工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20966089,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衡山路群益民营区1号楼3单元。
法定代表人:沈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姮,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花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花溪路3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建工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花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山市建工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山市建工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羚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尹瑾
书 记 员 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