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执恢119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区八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区八陡黑山前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3080793。
法定代表人:郑良新,经理。
被执行人:**天宝家俱厂。经营场所**区城东街道后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4MA3DAHDR9R。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区城东街道后峪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区八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宝家俱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18)鲁0304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天宝家俱厂的山水沙发11件套、卷书山水沙发11件套予以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天宝家俱厂的山水沙发11件套、卷书山水沙发11件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巍
审判员 张敬昌
审判员 宋锡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