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6民初9835号
原告:某地产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被告:某电力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梅某。
原告某地产公司与被告某公司、某电力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某地产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公司、某电力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湖北某地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地产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某地产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