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国泰盛隆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财保113号 申请人:湖北国泰盛隆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关山二路特一号国际企业中心5幢502号A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煜,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竹林小路9号武汉金能风电产业园5号厂房1-6层/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0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国泰盛隆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01716.59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为此,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14××××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国泰盛隆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东湖高新支行(账号:7012××××2949)的银行存款101716.59元。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1029元,由申请人湖北国泰盛隆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