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辖终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31号武汉宝业中心A楼2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竹林小路9号武汉金能风电产业园5号厂房1-6层/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4民初33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1.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书》第一条第四项约定,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由被上诉人先签字盖章后再邮寄给上诉人,故该合同的签订地为上诉人的住所地,本案应由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个劳务分包工程,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案的武汉市住宅项目(知音湖畔二期)电力分包工程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被上诉人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据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刘 卫
审 判 员 李 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