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1462号
原告:***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1栋电商办公楼二层G002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竹林小路9号武汉金能风电产业园5号厂房16层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彤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彤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彤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彤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4.5元,由原告***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