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华电中成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7134号之五
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根据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了(2019)鄂0192民初7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武汉华电中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711元;于2019年12月19日根据武汉华电中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了(2019)鄂0192民初713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华电中成工程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华电中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武汉华电中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71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林
书记员 严菲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