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921民初943号
原告:任某某,男。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汉阴县天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
被告:安康希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汉阴县天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希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任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任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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