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希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希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阴县天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921民初943号 原告:任某某,男。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汉阴县天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 被告:安康希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汉阴县天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希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任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任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1